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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14/2019-00228 分类:  
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9-12-20
名称: 永州市通报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重点问题责任追究情况
文号 :    
永州市通报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重点问题责任追究情况
2019-12-20           来源: 督查办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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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25日至8月15日湖南省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入驻永州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8年9月29日向我市移交督察发现的3个重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市委、市政府旗帜鲜明抓整改,态度坚决抓问责。市委书记严华、市长何录春要求要高举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旗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环保督察的决策部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3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党纪政务处分7人,组织处理27人),其中处级干部4人,科级干部16人,科级以下14人。现将相关重点案例通报如下:

一、冷水滩区永州湘江纸业公司遗留污染治理及场地修复工程环境污染问题。现场检查永州湘江纸业公司遗留污染治理项目时发现,场地遗留白泥未覆盖,遗留黑液、槽罐污水处理现场管理混乱,厂区废水总排放口有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排湘江,经永州市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厂区污水排放井水样COD浓度为1504毫克/升,总排放口入湘江处水样COD浓度282毫克/升(按一般污染物排放一级标准超标1.82倍),PH值监测呈强碱性。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

1.市城投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秋平(分管市城盛项目管理公司)对项目存在违法排污管理失职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决定对张秋平予以提醒谈话处理;

2.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副经理姚杰、工程管理部工作人员邓怀宇,子公司市城盛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陈再清、副经理蒋杰,对项目存在违法排污管理失职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决定对姚杰、邓怀宇、陈再清、蒋杰予以诫勉谈话处理;

3.市城盛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分管工程部长刘贤君(非党、企业身份)、现场管理人员现场工程师徐炼(非党、企业身份),对项目存在违法排污管理失职问题负直接责任,决定对刘贤君、徐炼予以诫勉谈话处理。

二、双牌县阳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开办农家乐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问题。阳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存在16家农家乐(未完全办理国土、房产、住建、卫生、工商、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手续),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2017年以来,在省、市相关部门日常检查和“2017绿盾”行动检查中,多次要求整改取缔,时至2018年8月阳明山管理局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

1.对阳明山管理局党委书记廖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阳明山管理局局长唐顺球诫勉谈话;

2.对阳明山国土所长邓明响、茶林工商所所长盘国军、时任阳明山管理局党政办主任魏跃钢、时任县食品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股负责人邓纲要、县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局公共场所监督股股长蒋红军等5人政务立案审查;

3.对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工作人员胡国庆、时任县国土资源局用地股负责人陈新民、时任县房产局乡镇办工作人员胡智军、时任县房产局乡镇办股长江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蒋敏、县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卢志辉等6人诫勉谈话处理;

4.对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王绍德、县国土局副局长张辉光、时任县住建局副局长刘铸勇、时任县住建局副局长蒋国民、时任县房产局副局长刘小平、阳明山管理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龚杰等6人责令检查;

5.对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蒋启国、时任县住建局副局长邓武华、县水利局主任科员唐东旭、时任县水利局水政执法大队长黄新社等4人进行批评教育。

三、宁远县九嶷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过程中不正确履职工作失职问题。在省环保督察现场督察过程中,九嶷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工作人员存在对部分问题整改情况描述和汇报不清楚、上报整改情况与现场不一致、错指问题地点等情况。九嶷山国家森林管理局局长唐太勇,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蔡群峰,生态环保科负责人杨胜安,专业技术人员肖友铁在省第六环保督察组对九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及整改情况实地督察过程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工作失职,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负相关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对蔡群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唐太勇、杨胜安予以诫勉谈话处理,对肖友铁予以约谈处理。

    

                                                       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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