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5/2022-0336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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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
责任制度》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
现将《永州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2日
永州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加强执法监督,结合我市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履行执法职责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必须坚持职权法定、程序正当、责任明确的原则,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第二章 执法职责
第四条市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事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依法统一行驶城区范围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三)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考核评价和稽查监督;
(四) 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随机抽查和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等工作;
(五) 组织协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受理、查办、转办、督办生态环境领域的信访、投诉、举报;具体负责城区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办理和环境污染调查处理工作;
(六) 负责协调办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和刑事移送工作;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县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省、市两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明确管辖外的其他执法事项。
(二) 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六条市、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部门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的主要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第六条市、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部门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的主要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制定本部门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落实;
(二) 组织本部门日常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 带领本部门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执法职责,完成所承担的执法任务;
(四) 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本部门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情况。
第七条市、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对现场检查内容的全面性与真实性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按照规定参加双随机、专项执法、指定执法检查,发现违法问题并调查处理;
(二) 对监管单位实施行政指导,提高监管单位的环境管理水平;
(三) 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和上级领导汇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任务落实情况。
第八条市、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办的具体案件的主办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案卷的客观性、全面性、真实性负责。根据违法事实确定案件的调查取证方向、方式和方法,明确人员分工;
(二) 根据案情确定需要调查询问的当事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
(三) 根据违法事实的性质决定对违法人员、财物等申请采取何种措施;
(四) 在充分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罚提出建议,并将建议提请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委员会予以审议;
(五) 根据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的决定内容,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负责送达;
(六) 对需要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提出移送申请,根据审批意见依法定程序做好移送工作;
(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做好执行工作;
(八) 负责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市、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各部门负责人未履行或未完成其所承担的执法任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若未按照第七条规定履行职责的,对执法人员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 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 通报批评;
(三) 离岗培训;
(四) 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
(五)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报有关部门吊销《行政执法证》;
(六) 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一条案件主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 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 故意隐瞒事实、隐匿证据等,致使审核人提出错误审核意见以及批准人作出错误批准决定的;
(三) 擅自改变审核意见、批准决定的;
(四) 其他因承办人错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两个以上承办人共同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由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次责任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