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5/2022-03364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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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综合改革措施,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7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环境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随机抽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抽查对象库。
第四条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清单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对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第五条 建立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科、室)、性别、执法证号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六条 建立本部门抽查对象库,将本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和一般排污企业,列入抽查对象库。
第七条 每年年初制定并印发本年度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及抽查对象库。抽查对象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年根据市场主体的变动,定期对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八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要求,通过摇号等方式,各执法监督部门自行从本部门抽查对象库中随机选取检查对象,从本部门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 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排污企业进行抽查,一般排污企业至少按照1:10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第十一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定期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上公开双随机一公开事项的开展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