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15/2023-04462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化工厂(普通合伙)排污许可证注销的公告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化工厂(普通合伙)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0-07-29至2023-07-28,且到期未延续,现根据上述规定对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化工厂(普通合伙)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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