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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15/2025-06505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同意设置零陵区锰系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永环函[2025]65号
零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于2025年6月16日向我部门提出了零陵区锰系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零陵区锰系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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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 R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其他参照上述管理的入河排污口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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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名称 |
零陵区锰系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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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编码 |
按照HJ1235规定予以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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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类型 |
R新设 £改设 £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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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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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1名称:零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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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工业大道高新区创业大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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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431102MB0N98088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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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夏水波 联系电话:13974637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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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D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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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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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
所在行政区域: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山支尾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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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入水体名称:石期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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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流域:长江流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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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度:E111.333977 纬度:N26.099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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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方式 |
R连续 £间歇 |
入河 方式 |
£明渠 R管道 £泵站 £涵闸 £箱涵 £其他: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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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共用 |
£是 R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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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
R圆形截面:d=0.2m,S= 0.0314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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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形截面:L×B= m× m,S=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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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形状截面:S=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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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本项目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中一级A标准,并符合《工业废水锰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2426-2022) 及《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896-2021)》中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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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种类 |
排放浓度(mg/L) |
全年 |
特殊时段(__10月至_3_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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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量(万t/a) |
污染物排放量(t/a) |
污水日排放量(t/d) |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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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合计(单一责任主体只需记载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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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 |
50 |
18.25 |
9.13 |
500 |
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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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3-N |
5(8) |
0.91 |
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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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 |
15 |
2.74 |
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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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 |
0.5 |
0.09 |
0.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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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D5 |
10 |
1.83 |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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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 |
10 |
1.83 |
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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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锰 |
1.0 |
0.15 |
0.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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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铊 |
0.002 |
0.0003 |
0.0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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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HJ1386标准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_名称、编码、类型、经纬度、责任主体及详细地址、排放方式、排放要求、受纳水体名称、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等信息应以R标识牌R/二维码/£显示屏£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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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该入河排污口对应的责任主体零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排污单位有关要求,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1)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时修订并备案,定期开展预案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事故处置应对能力;(2)做好环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防范环境事故发生;(3)一旦发生环境事故,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送事故信息,妥善处置应对。在特殊情况下应服从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作出对入河排污限制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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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严格落实环评报告及批复及本入河排污设置论证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影响减缓措施,确保污水处理厂长期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确保排污口下游水质及水生态安全。应规范化建设入河排污口,按规范要求落实排污口标志牌等相关设施,并落实相关监测要求。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口门以及附属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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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在满足污染排放要求基础上,应符合相关部门对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问题的保护措施要求; (二)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决定书变更手续。其他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水量、污染物排放浓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能超过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中规定的要求的,其责任主体、位置发生变化或新增污染排污单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三)参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四)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零陵分局具体负责该排污口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并将排污口设置批复及《论证报告》要求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等相关文件送至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零陵分局,并按规定接受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国家、省级层面有新的规定文件出台,按新的规定及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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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1月11 日
填写说明
1.“入河排污口类型”:依据HJ 1312勾选。
2. “入河排污口名称”“入河排污口编码”:按照HJ 1235规定记载。改设、扩大或者因其他情形入河排污口已有名称、编码且符合HJ 1235规定的,按照已有名称、编码记载。
3.“设置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勾选。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4.“责任主体基本情况”“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应记载使用该入河排污口的所有责任主体及相关信息。
5.“责任主体1名称”“责任主体2名称”“责任主体N名称”:记载使用该入河排污口的所有责任主体名称及相关信息。单一责任主体只需记载“责任主体1名称”及相关信息。
6.“详细地址”:记载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详细地址,具体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门牌号”。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多证合一”后证照上的内容记载。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记载组织机构代码。
8.“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记载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9.“行业类别”:按照GB/T 4754规定的行业规范记载,GB/T 4754未规定的可不记载。
10.“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记载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上的证书编码或者排污登记编码。如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尚未实施排污登记,记载“尚未申请”。
11. “所在行政区域”:记载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所在位置,具体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门牌号或者具体位置”。
12.“排入水体名称”:记载入河排污口直接排入的河流(含运河、沟、渠等)、湖泊、水库名称。
13.“所在流域”:记载长江流域、黄河流域、淮河流域、海河流域、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太湖流域、珠江流域、东南诸河、西南诸河、西北诸河。
14.“经度”“纬度”:采用十进制,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采用CGCS2000坐标系。
15.“污水排放方式”“是否共用”“入河方式”:以“√”勾选相应选项,“入河方式”勾选“其他”的,须记载具体的入河方式。
16.“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入河排污口为圆形截面的,记载直径d和截面面积S;入河排污口为方形截面的,记载长L、宽B以及截面面积S;入河排污口为其他形状截面的,记载截面面积S。长度单位m指米,面积单位m2指平方米。
17. “入河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按照HJ 525规定,记载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全年通过入河排污口排放的污水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特殊时段污水日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日排放量。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应记载每个责任主体的入河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特殊时段的限制排放要求。具体确定方法参照HJ 1386规定。mg/L指毫克/升,t/a指吨/年,t/d指吨/日。
18.“信息公开要求”:根据HJ 1309、HJ 1386标准要求,明确入河排污口需要公开的信息及公开方式。
19.“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情况,明确入河排污口对应的责任主体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编制要求以及应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如无具体要求的,可不记载具体内容。
20.“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情况,明确责任主体应采取的入河排污口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如无具体要求的,可不记载具体内容。
21.“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情况,明确责任主体应采取的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如不涉及放射性物质管控,可不记载具体内容。
22.“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情况,明确责任主体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如无具体要求的,可不记载具体内容。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