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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1-06-22
名称: 蓝山:舜水河畔放生鱼苗 司法助力生态环境修复
文号 :    
蓝山:舜水河畔放生鱼苗 司法助力生态环境修复
2021-06-22           来源: 蓝山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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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上午,蓝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案件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监督员在县塔下寺舜水河畔举行“特别”的鱼苗放生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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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2021年5月28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该案被告人邓某某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电鱼设备捕鱼,经渔业资源损害评估专家组评估,其行为造成舜水河水域渔业资源损害及恢复费用2677.56元。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其行为损害了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鉴于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同时赔偿渔业资源补偿费用人民币2677.56元,用于放流至舜水河塔下寺河段,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依法履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购买了两百斤鱼苗进行放生。随着放生活动的开始,一尾尾鱼苗游进舜水河中,丰富了舜水河的渔业生态资源。

  蓝山法院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过程中,秉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工作理念,采取恢复性司法举措,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同时,通过以案释法,扩大宣传效果,对社会群众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晏斐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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