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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14/2019-04731 分类:  
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9-08-20
名称: 关于永州市湘慈健康体检服务有限公司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决定(永环辐许决字[2019]20号)
文号 :    
关于永州市湘慈健康体检服务有限公司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决定(永环辐许决字[2019]20号)
2019-08-20           来源: 永州市辐射环境监督站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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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湘慈健康体检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准予此次行政许可(许可内容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编号为湘环辐证[M0193]。请你公司法定代表或指派委托人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于2019年9月1日前到我局驻政务中心窗口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你公司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所有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并取得有国家颁发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及第三十条规定,依法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报送备查。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9日

抄送: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冷水滩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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