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14/2020-0033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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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利梅口腔诊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决定
关于王利梅口腔诊所办理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决定
王利梅口腔诊所: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准予此次行政许可(许可内容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编号为:湘环辐证[M0212]。请你单位法定代表或指派委托人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于2020年1月23日前到我局驻永州市政务中心窗口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你单位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所有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并取得有国家颁发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及第三十条规定,依法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报送备查。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8日
抄送: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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