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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14/2017-02475 分类:  
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7-02-07
名称: 永环责改字[2016]24号
文号 :    
永环责改字[2016]24号
2017-02-07           来源: 市环境保护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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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和环保局给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经开规建环责违改字【2016】16号),要求你在三十日内完成整改,10月25日,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进行了后督查并对你公司总排污水进行了采样,督查中发现:1、厂区总排污口建设不规范;2、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根据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总排污水的总磷浓度是46mg/L,仍是超标。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永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令监【2016】26号)为证。

   处罚依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

   我局将组织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拒不改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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