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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14/2017-01535 分类:  
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7-02-07
名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17]02号)
文号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17]02号)
2017-02-07           来源: 市环境保护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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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责改字[2017]0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州水务向家亭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4L67X3XE

  法人代表:张铁夫

   详细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宗元路88号

   调查情况:2017年1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会同零陵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在对零陵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处理实施,致污水直排进零陵区潇水河。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证。

     处罚依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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