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14/2017-0152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州市湘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1100000010589
法人代表:朱建华
详细地址:永州市祁阳县观音滩镇
调查情况:2017年2月21日市环保局接市公安局的工作协作函,同日,市环保局、公安局对你公司的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2月27日,永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再次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超标排放废水污染物。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令监【2017】3号)、《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证。
处罚依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产整治。
我局将组织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拒不改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