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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14/2017-01516 分类:  
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7-04-11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2017〕2号)
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2017〕2号)
2017-04-11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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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172

永州市湘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1100000010589

地址:永州市祁阳县观音滩镇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

我局于2017221日,会同永州市公安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雨污分流不完善,氯化车间的部分生产废水直接排到车间外的雨水沟,通过总排放口排向外环境。经监测,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口总铅排放为0.72mg/L,超过《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中的国家规定标准值2.6倍;总排放口总铅排放达2.76mg/L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环境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3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17]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环听告字[2017]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陈述申辩和听证期满,你公司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的申请,因此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伍佰柒拾贰元整(46572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83357366831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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