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14/2017-01526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环责改字[2017]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州市中医院
社会信用代码:124311004477990071
法人代表:王文革
详细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九嶷巷14号
调查情况:2017年3月15日,永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燃煤锅炉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证。
处罚依据: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组织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拒不改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