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14/2017-0147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17〕6号
湖南华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91431100570285530G
法定代表人:胡 磊
2017年5月11日、12日,我局会同零陵区环保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详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17]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环听告字[2017]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年6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第二、第七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永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3、按照实际年产生量50吨以上的,或者污染严重、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3、按照实际贮存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污染严重、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8335736683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