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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14/2018-03368 分类:  
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8-01-19
名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18]4号)
文号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18]4号)
2018-01-19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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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责改字[2018]4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州市鑫城锰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1102682825500Y

法人代表:何卫忠

    详细地址: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灶背村

    调查情况:201816日,绿发会有网友发帖称“永州市鑫城锰业有限公司污染环境”, 116日,市环保局会同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部分厂区管理混乱,少量危废油桶露天堆放;原料库存在无组织排放粉尘,冷却塔设备系统存在“跑冒滴漏”现象;不按规程对电解车间废水收集系统进行检查和维修,导致电解车间内含铬废水收集渠堵塞,部分含铬废水进入阳极液;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混乱。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证。

处罚依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保厅或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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