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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14/2018-03369 分类:  
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8-02-08
名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18]5号)
文号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18]5号)
2018-02-08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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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责改字[2018]5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州市零陵三湘电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1102666349583L

法人代表:吴国能

    详细地址:永州市零陵区南津渡水电站大坝

    调查情况:2018115日,永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联合永州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并对你公司外排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照片、《永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令监【20184号)等证据为凭证。

    处罚依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组织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拒不改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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