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业务工作 > 违法曝光台
索引号: 431100014/2018-03456 分类:  
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8-04-27
名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18〕10号)
文号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18〕10号)
2018-04-27           来源: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永环责改字[2018]10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州市华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738999180F

法人代表:尹新利

    详细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银象北路

    调查情况:2018420日,永州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有三台燃煤锅炉,其中1吨一台、4吨一台燃煤锅炉在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煤。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证。

处罚依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组织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拒不改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42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 顶部
Document

主办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湘江东路166号(潇湘大厦)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311000015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版权所有 湘ICP备05009375号

电话:0746-8323996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