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14/2018-0356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17〕7号
湖南神斧集团湘南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1885279035
法定代表人:奉朝辉
2017年4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了检查并采样监测;6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平均浓度3944mg/m3、颗粒物平均浓度1068mg/m3,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二氧化硫超标8.9倍、颗粒物超标12.4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17]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环听告字[2017]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9月20向我局提交了《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和《湘器公司关于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的报告》。我局经复核认为,你公司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提出的理由酌情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8335736683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874701206雷
永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