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14/2018-03572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环罚〔2016〕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湘科软磁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7904877-9
地址:永州市零陵区菱角塘镇金牛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兵
我局于2016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9月初,你单位委托的运输人员在将30车左右工业生产固体废物外运到祁阳、东安等四个砖厂的中途,偷倒到巴洲村螺蛳坪荒地和柘塘村北面荒地上。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人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0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16]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环听告字[2016]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16年10月21日,你单位提交了《关于行政处罚减免申辩报告》:一是自公司筹建以来致力于加强环保设施建设;二是该渣土是建设渣库时产生的固体废物;三已改正违法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认为:你单位在委托他人运输的过程中在冷水滩区巴州村螺蛳坪荒地上偷倒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少量泥潭土,在零陵柘塘村北面荒地上偷倒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共三十车左右,数量多,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且一年以内发生两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因此,不采信你单位从轻处罚的请求。
依据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函[2003]1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款、《永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8335736683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