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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14/2019-04585 分类:  
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9-06-26
名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19〕3号)
文号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19〕3号)
2019-06-26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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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责改字20193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188322289Y

法人代表:沈北平

    详细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下河线路105

调查情况:2019529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生产区车间遗留的过期化学药品、药剂随意堆放;2、厂区拆卸的建筑垃圾与生产车间残留的黑液混合堆放;3、制浆渣30吨、240个空桶露天堆放,地面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措施;4、化学桶20个、固体废物(含黑液)5吨存放于塔尔油仓库,该仓库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证。

处罚依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五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组织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拒不改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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