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14/2019-0014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州市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1100696205273D
法人代表:张钜桥
详细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镇棉花塘村
调查情况:2019年8月22日,我局对永州市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废水直排外环境,当日,永州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外排的生产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生产废水pH为11.88,强碱性。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照片、《永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令监﹝2019﹞40号)等证据为凭证。
处罚依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组织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拒不改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