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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15/2020-01719 分类:  
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0-12-28
名称: 蓝山县查处一起非法倾倒工业废液移送刑事拘留案件
文号 :    
蓝山县查处一起非法倾倒工业废液移送刑事拘留案件
2020-12-28           来源: 监察支队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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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1日,蓝山分局接群众投诉反映“舜水河水质变成红褐色”,立即安排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核实,蓝山县塔峰镇村民雷某将长期存放于某原石材加工厂铁池内的废工业液倾倒至厂区内的排水沟,并对该废液用自来水进行冲洗,导致该废液经厂外的沟渠和排田水渠最终流入舜水河,对下游水体造成污染。3月11日,蓝山分局环境监测人员对某旧石材厂门口水沟取样送检,检测结果为:pH值2.33、铜1.54毫克/升、锌3.38毫克/升、铅0.3毫克/升、铁547毫克/升、锰7.16毫克/升。3月16日,蓝山分局环境监测人员对某旧石材厂废水沉淀池取样送检测,检测结果为:铜21毫克/升、锌28毫克/升、铅5毫克/升、铁20000毫克/升、锰146毫克/升。经检测,该废液含有强酸和重金属物质,属于危险废液。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

蓝山分局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蓝山分局将案件移送至蓝山县公安局,蓝山县公安局依法受理,对一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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