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5/2022-0345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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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多措并举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了首批辐射类环境违法案件。现将第五批“利剑”行动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宁远县某口腔诊所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典型案例
2022年4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反映,宁远某口腔诊所未办理放射诊疗等相关辐射手续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接到举报后,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诊所在营业过程中存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使用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口腔CT)。
4月21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诊所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明,该诊所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对该诊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2万元。
此案是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办理的首例辐射类环境违法案件。通过此案件,可以引起医疗机构对辐射安全管理的重视,及时完成辐射安全管理问题的整改,确保放射诊疗人员和患者的安全与健康。同时医疗机构要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在安装使用放射性设施前要及时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二、祁阳市某中心卫生院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案
2022年5月24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在开展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祁阳市某中心卫生院有一套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于2022年4月5日开始启用。
经调查核实,祁阳市某中心卫生院存在“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6月28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对该卫生院作出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放射辐射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通过对此案的查处,进一步增强核技术利用单位及其从业者的辐射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严格落实辐射安全主体责任,使其不断规范辐射安全防护行为,严格遵守辐射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好辐射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有效消除辐射安全隐患,确保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