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15/2023-0451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环罚〔2023〕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永州市零陵区爱国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02MA4LKL3Q16
经营者:吕定斌
地址: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镇枫塘村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查询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平台,发现你砖厂自动监控数据异常。2023年7月5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你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砖厂烟气自动监控设备存在运行维护不规范和不正常运行问题。其中烟气自动监控设备不规范问题有:1、氧气含量校准记录,无法在工控机历史数据记录中查询;2、运维记录有超过7 天未维护现象。烟气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问题有:1、伴热管下端未与采样系统连接,导致未采集真实烟气,造成数据失真;2、过滤器的管道接头多处出现松动现象,造成数据失真;3、烟气自动监控设备直接测量空气情况下,氧气含量为19.6%,与空气的氧含量21%不符,造成折算数据偏低;4、冷凝器管道处接头出现松动,造成数据失真;5、湿度仪管道处接头出现松动,造成数据失真。以上问题违反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技术要求,造成数据失真。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证。
你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听告)字〔2023〕35号),2023年7月14日你砖厂经营者吕定斌签收了该文书,告知你砖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砖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砖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