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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15/2023-04520 分类:  
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08-16
名称: 永环罚〔2023〕26号
文号 :    
永环罚〔2023〕26号
2023-08-16           来源: 执法支队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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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罚〔202326

行政处罚决定

单位名称:永州市炬丰页岩砖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3MA4PC4JC2H      

执行事务合伙人:魏小军

地址:永州市冷水滩上岭桥镇明塘村18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查询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平台,发现砖厂自动监控数据异常。202374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砖厂烟气自动监控设备存在运行维护不规范和不正常运行问题。其中烟气自动监控设备不规范问题有:1、运维记录有超过7天未维护现象;2、颗粒物超过2周未校准、流速长期未校准;3、无法在工控机历史数据记录中查询氧气含量校准记录;4、采样探头附件处伴热管呈U型。烟气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问题有:1、颗粒物反吹系统故障,未正常运行;2、烟气自动监控设备直接测量空气,设备显示氧气含量为19.53%,达不到空气氧含量要求21%3、企业仅上传一氧化氮数据,未上传二氧化氮数据,导致氮氧化物(NOX包含NONO2)数据失真。以上问题违反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技术要求,造成数据失真。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证。

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听告)字〔2023〕36号),2023年7月14日你砖厂股东李德贵签收了该文书,告知你砖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砖厂于2023年7月17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下达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永环听通字〔2023〕15号),并于2023年7月31日下午15:00在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楼会议室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你砖厂李德贵、胡永忠参加了会议,并提出如下意见:

1砖厂积极对脱硫塔进行整改,已于2023715日停产检修,并脱硫设施进行改造。

2、因缺少专业人才,砖厂在线监控设施运行委托给湖南省恒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运维,责令改正决定书所问题1-6条,都是运维公司在代理砖厂运行,砖厂人员从未操作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公司也没有和我厂沟通,我们认为不能作为处罚依据,第七条氧含量为19.53%,是因为我厂开一条生产线,点火前没有将另一条生产线烟道堵塞,因为我厂防潮风机大,(高压轴流风机110kw)风量大,对另一条烟道产生了回风,脱硫塔中水气烟气倒流,为此,我们把第二条线防潮风机开启,达到风量平衡,加一个110kw风机,这样提高氧气含量。

3、七月份运维监测出现异常后,我厂加大石灰和碱钠投放量,积极脱硫,做到监测不正常,排放也要正常(见投放记录)。

    4、我厂在永州市同行业中,环保设施投入最多,脱硫设施最全,相比同行业砖厂单碱脱硫法,我厂是双碱脱硫法,积极配合环保局停产改造,请求免除处罚。

我局经讨论认为,你砖厂的颗粒物反吹系统故障烟气自动监控设备直接测量空气中氧气含量未达到21%仅上传一氧化氮数据,未上传二氧化氮数据等影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折算浓度,导致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接收的数据严重失真该环境违法行为系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数据失真,与脱硫塔整改无必然联系,故砖厂提出的第1项意见不成立保障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是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委托给第三方运维,也不能将责任转嫁给他人,故处罚主体正确,另你砖厂烟气自动监控设备直接测量空气中氧气含量19.53%,低于空气中氧气含量21%,进而影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折算浓度,导致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接收的数据严重失真,故你砖厂提出的第2项意见不成立;你砖厂加大石灰和碱投放是整改措施之一,但是并未提供关于你砖厂在线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问题进行整改的资料,故你砖厂提出的第3项和第4项意见不予采纳。此外,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上,我局将本案行政处罚的证据全部提供给你砖厂,由你砖厂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并记录在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砖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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