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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15/2026-06556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永环罚〔2025〕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永州市聚宏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3344790587W
法定代表人:唐宝盾
详细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春江北路168号
2025年10月21日,根据省厅移动源标志性战役执法监督帮扶组移交的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对湘M9XF99、皖S2T812、湘M19399、湘M72315、湘M19188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过程中,加载减速测试期间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比值变化均超过5%。具体情况为:1、湘M9XF99机动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过程数据显示:功率扫描阶段第74秒发动机转数为966r/min,车速为55.24km/h,第75秒发动机转数为1506r/min,车速为54.16km/h,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比值变化为59%,超过5%;功率扫描阶段第77秒、79秒,排放测试阶段第87秒、89秒均出现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比值变化超过5%的情况。2、皖S2T812机动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过程数据显示:功率扫描阶段第56秒发动机转数为4129r/min,车速为67.14km/h,第57秒发动机转数为2340r/min,车速为66.04km/h,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比值变化为44%,超过5%。3、湘M19399机动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过程数据显示:功率扫描阶段第59秒发动机转数为3571r/min,车速为62.41km/h,第60秒发动机转数为1997r/min,车速为60.56km/h,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比值变化为42%,超过5%;功率扫描阶段第63秒、66秒,排放测试阶段第70秒、77秒、78秒、79秒、84秒、101秒均出现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比值变化超过5%的情况。4、湘M72315机动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过程数据显示:功率扫描阶段第88秒发动机转数为7894r/min,车速为50.79km/h,第89秒发动机转数为1540r/min,车速为48.05km/h,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比值变化为79%,超过5%;排放测试阶段第94秒、95秒、108秒、125秒、126秒均出现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比值变化超过5%的情况。5、湘M19188机动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过程数据显示:排放测试阶段第76秒发动机转数为2505r/min,车速为30.38km/h,第77秒发动机转数为1485r/min,车速为32.66km/h,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比值变化为44%,超过5%;排放测试阶段第82秒、83秒均出现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比值变化超过5%的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期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B.4.6.1、B.4.6.2和B.4.6.4“启动加载减速程序后,控制系统将以不少于10 Hz的采样频率检测转鼓表面制动力、发动机转速和转鼓速度数据,并实时计算出发动机转速和滚筒转速的比值。当检测进程和机动车上的负荷发生变化时,该比值的变化应当不超过±5%”“加载减速测试期间,自功率扫描到排放测试结束期间,驾驶员不得人为变换变速箱挡位,这可以通过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的比值进行判断,如果在正常检测期间,系统监测到该比值的变化超过±5%,则可以认为存在人为换挡现象,这时应该提醒驾驶员检测无效,松开油门踏板,重新开始加载减速排放测试”“在加载减速检测过程中,出于何种原因,如果操作驾驶员试图松开油门踏板,检测工作都将被提前中断。在这种情况下,自动试验程序认为检测工作已经中止,也可以通过在屏幕上锁定适当的复选框或用手触按键确认中止程序”标准要求,你公司未对以上5台车重新检测,即通过检验并出具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湘M9XF99检验报告编号为43110334251011510380066,皖S2T812机动车检验报告编号为431103342510111004330060,湘M19399机动车检验报告编号为431103342510131509000119,湘M72315机动车检验报告编号为431103342510141007470023,湘M19188机动车检验报告编号431103342510140858270008。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员工卢东升承认检验过程中存在人为换挡,松油门踏板的事实。
3、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在你公司调取的湘M9XF99、皖S2T812、湘M19399、湘M72315、湘M19188机动车检验过程数据证明进行以上5台机动车,加载减速测试期间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比值变化超过5%,车辆未重检,违反了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期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B.4.6.1、B.4.6.2和B.4.6.4标准要求的事实。
4、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监察笔录,2025年10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调取的过程数据等证据,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提供湘M9XF99、皖S2T812、湘M19399、湘M72315、湘M19188的车辆检测合格报告证明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5、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提供M9XF99、皖S2T812、湘M19399、湘M72315、湘M19188的车辆检测合格报告证明检验违法行为时间为2025年10月11日至14日。
6、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提供收费收据和情况说明证明湘M9XF99、皖S2T812、湘M19399、湘M72315、湘M19188的车辆的环检费用为50元每台。
7、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11月17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听告)字〔2025〕2号),当日将该文书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限期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湘环发〔2022〕8号》“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计算得出对你公司的罚款金额为壹拾柒万伍仟整(¥:175000元),(裁量过程如下:裁量起点20%;裁量因素1“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取裁量因子“3台以上不足10台”,对应的裁量百分值为15%;裁量因素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取裁量因子“不足1个月”,对应的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因素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取裁量因子“1次”,对应的裁量百分值为0%;出具虚假报告的罚款金额=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百分值总和×50万=(20%+15%+0%+0%)×50万=17.5万),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元整(50元×5台)(¥:250元)。
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元整(¥:25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琪林 电 话:0746-8323986
地 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与城南大道交叉口向南730米 永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楼
邮政编码:425000
附件:1.《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
2. 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5日
附件2
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
|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裁量起点 |
20%√ |
||
|
1 |
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 |
不足3台 |
0% |
|
3台以上不足10台 |
15%√ |
||
|
10台以上 |
30% |
||
|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1个月 |
0%√ |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10% |
||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5% |
||
|
6个月以上 |
25% |
||
|
3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
2次 |
15% |
||
|
3次以上 |
25% |
||
注:1、本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情形。
2、情节严重是指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为10台以上的情形。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4、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具虚假报告的罚款金额=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百分值总和×50万=(20%+15%+0%+0%)×50万=17.5万
违法所得金额=50*5=250元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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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20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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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名称 或姓名 |
永州市聚宏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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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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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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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或盖章)及收件日期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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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两人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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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盖章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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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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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