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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15/2026-06557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永环罚(零)字〔2025〕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州市好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396964243H
地址: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老埠头村5组
法定代表人:周孟孟
根据2025年6月25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移交机动车检验机构等移动源污染监管问题线索的函》(湘环办函〔2025〕36号),你公司车辆检测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出现同一号码(“网红码”),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测过程中出现“网红码”通过检测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你公司检测人员熊文捷在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26日期间,在首次检测未通过的情况下,擅自唆使五位车辆车主湘M1VV10、湘MNH218、湘MQ7859、湘MB3238、湘M66815到汽修店使用431汽车智能诊断设备连接车辆的OBD接口对车辆故障码消除,然后将车辆开到你公司并通过了检测,你公司出具了同一CALID码(“网红码”)的虚假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5年7月1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202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调取你公司检测系统中出现同一CALID码(“网红码”)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和违法所得情况。
3.你公司分别提供了2025年7月3日对湘MB3238、7月23日湘M66815车辆进行复检后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合格报告,证明你公司召回复检车辆合格后出具的检测报告中CALID代码与原通过检测的湘MB3238、湘M66815车辆检测合格后出具的虚假检测报告中的CALID代码不一致。
4.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零)字〔2025〕11号)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证明我局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25年10月21日,根据你公司的陈述与申辩材料,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整改情况,并现场制作了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你公司召回了42台车辆(包含湘MB3238、湘M66815)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并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湘MNH218车辆已于2025年3月4日在冷水滩车管所过户到怀化,湘M1VV10、湘MQ7859车辆车主因在外地工作,陆续召回复检中,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6.2025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孟孟的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0月23日对你公司检测人员熊文捷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0月24日对湘MB3238车主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0月27日对湘M66815车主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2025年7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8月1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零)字〔2025〕11号,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要求你公司于9月12日前对通过检测且检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出现“网红码”的车辆进行召回重检,并保证以后不再出现类似问题。9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告)字〔2025〕11号),并于9月26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9月29日向我局提出听证,我局于10月9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永环听通字〔2025〕7号),通知你公司于10月20日下午15:00在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开举行听证会。10月2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自愿放弃听证的报告,10月2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了陈述与申辩,根据你公司10月21日提供的陈述与申辩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公司进行核查,经核实:你公司检测人员熊文捷在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26日期间,在首次检测未通过的情况下,擅自唆使五位车辆车主(湘M1VV10、湘MNH218、湘MQ7859、湘MB3238、湘M66815)到汽修店使用431汽车智能诊断设备连接车辆的OBD接口对车辆故障码消除,然后将车辆开到你公司并通过了检测,你公司出具了同一CALID码(“网红码”)的虚假检测报告。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重新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告)字〔2025〕20号),并于当天将该文书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的裁量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
附件2:裁量表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4日
(十二)第三方机构及违法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
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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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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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起点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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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 |
不足3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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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以上不足10台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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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台以上 |
30% |
||
|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1个月 |
0%√ |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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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5% |
||
|
6个月以上 |
25% |
||
|
3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
2次 |
15% |
||
|
3次以上 |
25% |
||
注:1、本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情形。
2、情节严重是指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为10台以上的情形。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4、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100000/500000)×100%=20%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 =[20%+15%]=35%×50万=17.5万元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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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零)字〔20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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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名称 或姓名 |
永州市好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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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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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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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或盖章)及收件日期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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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两人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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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盖章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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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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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