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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15/2026-06558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永环罚〔2025〕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州红星盛业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4RCCTB1E
地址:永州市零陵区邮亭圩镇新江村
法定代表人:胡唐辉
2025年9月,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零陵大队于2025年6月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你公司养殖废水全部排入下游的28亩水田内,由水田排向外环境。经查,根据你公司2023年12月出具的《永州红星盛业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你公司年产生废水量79353.9吨,处理后的养殖废水全部用于自有菜地及防护林浇灌,而实际情况是养殖废水全部排向了28亩水田,很大一部分通过28亩水田渗排和溢流到厂区外,与验收报告描述不一致,验收时未按环评报告书要求开展周边地表水和地下水监测。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消毒池、格栅池、污泥浓缩池、调节池是露天敞开,与你公司2023年12月出具的《永州红星盛业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描述的污水处理站消毒池、格栅池、污泥浓缩池、调节池加盖密闭减少恶臭产生情况不一致;现场固废有机肥处理为固液分离后的固废在一四面皆通未密闭的厂棚内,之后转移到两个密闭发酵罐发酵,两个发酵罐分别有一个废气排放筒,有喷淋除臭,发酵后的固废堆在另一个四面皆通未密闭的厂棚内,与环评要求和验收报告中有机肥车间封闭运输、封闭车间,并采取集气罩+生物滤池除臭+15m排气筒处理不一致。废气排放筒有两个,只做了一个点位的监测。验收报告结论里多次出现“该项目地点位于广东省永州市零陵区邮亭圩镇”,验收报告描述的也是年出栏10万头生猪,而实际建设情况只能年出栏5万头左右。因此该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的情形。该项目于2023年12月31日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2024年3月19日将验收报告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因此,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案件关系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们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你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提供的环评报告书、项目验收报告及第三方服务合同等资料,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中环境保护设施的要求,项目验收时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污染物排放及监测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0月11日、14日对你公司负责人刘博锋调查询问笔录、10月15日对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湖南雅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业务员张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其他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你公司现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和污染物排放与验收报告中描述的不符。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听告)字〔2025〕2号),11月19日将该文书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12月4日,我局组织听证会,会上你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博锋提出:1.计算罚款金额时应按照裁量表中“报批环评报告表”类别计算;2.已采取相关整改措施,已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核查,你公司年出栏生猪10万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牲畜饲养031“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它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应办理环评报告书,并非报批报告表,计算罚款金额时应根据裁量表中的“报批环评报告书”类别计算,因此第一条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第二条申辩意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主动减产停栏,进行周边水塘清理修复,开展生态损害赔偿,重新办理环评手续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和《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的规定,永州红星盛业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裁量计算,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2.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4日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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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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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名称 或姓名 |
永州红星盛业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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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永州市零陵区邮亭圩镇新江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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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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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或盖章)及收件日期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
送达人 (两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送达机关盖章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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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表2-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
|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
及时 改正 |
逾期不改正 |
|||
|
裁量起点 |
2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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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
报告表 |
0% |
0% |
|
报告书且未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
5%√ |
5% |
||
|
报告书且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
10% |
10% |
||
|
2 |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
0%√ |
0% |
|
已建成,未投入使用 |
6% |
6% |
||
|
3 |
验收情况 |
未经验收 验收不合格 验收弄虚作假未获得验收通过 |
0% |
0% |
|
验收弄虚作假获得验收通过 |
6%√ |
6% |
||
|
4 |
建设项目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0% |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6% |
6% |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15% |
15% |
||
|
5 |
排放污染物种类 |
未排放污染物 |
0% |
0% |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
5%√ |
5% |
||
|
有毒有害污染物 |
13% |
13% |
||
|
6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6个月 |
0% |
/ |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6% |
/ |
||
|
12个月以上 |
11%√ |
/ |
||
|
7 |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 |
|
2次 |
4% |
/ |
||
|
3次 |
8% |
/ |
||
|
4次以上 |
14% |
/ |
||
|
8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 |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
||
注:1、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情形。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
(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金额=逾期不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200万。
3、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4、逾期不改正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5、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从投入生产、使用之日到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不扣除中间停止生产、使用时间。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到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
6、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2-3进行裁量。
7、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8、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9、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10、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20%+5%+0%+6%+0%+5%+11%+0%+0%)×100万=47万
从轻后的罚款金额=拟罚款金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47万-100万×20%=27万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