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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15/2026-06580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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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
决定书 文号 |
永环罚〔202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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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检查发现 □投诉举报 □来信来访 □媒体披露 □上级交办 □有关部门移送 ☑其它: 自动监控数据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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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名称或姓名 |
祁阳县观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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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住址) |
祁阳市黄泥塘镇观马村7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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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121MA4PGQ6U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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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唐鹏宇 |
职务及 联系方式 |
负责人13874392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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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及拟处罚依据 |
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平台查阅,发现祁阳县观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监控数据异常,颗粒物长期偏低,不符合生产工艺逻辑。2025年12月4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委托永州市生态环境监测北部中心站对该公司进行废气采样监测,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收到监测报告,并于12月12日送达至该公司。永州市生态环境监测北部中心站监测报告(永环北委监〔2025〕011号)显示颗粒物实测浓度均值>50 mg/m3、折算浓度均值>50 mg/m3,二氧化硫实测浓度均值为110 mg/m3、折算浓度均值为145 mg/m3,超过《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3082-2024)表4 中砖瓦工业颗粒物浓度排放限值20 mg/m3、二氧化硫浓度排放限值50 mg/m3,即分别超标>1.5倍,1.9倍。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12日对该公司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2026年1月6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罚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和《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该公司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2026年1月26日,我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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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意 见 |
建议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承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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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负责人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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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科意见 |
审查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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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机构分管执法监督负责人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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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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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分管综合执法局领导 审批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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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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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罚﹝2026﹞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祁阳县观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PGQ6U94
地址:祁阳市黄泥塘镇观马村7组
法定代表人:王北平
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平台查阅,发现祁阳县观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监控数据异常,颗粒物长期偏低,不符合生产工艺逻辑。2025年12月4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委托永州市生态环境监测北部中心站对你公司进行废气采样监测,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收到监测报告,并于2025年12月12日送达至你公司。永州市生态环境监测北部中心站监测报告(永环北委监〔2025〕011号)显示颗粒物实测浓度均值>50 mg/m3、折算浓度均值>50 mg/m3,二氧化硫实测浓度均值为110 mg/m3、折算浓度均值为145 mg/m3,超过《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3082-2024)表4 中砖瓦工业颗粒物浓度排放限值20 mg/m3、二氧化硫浓度排放限值50 mg/m3,即分别超标>1.5倍,1.9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等复印件资料、公司委托书,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永环北委监〔2025〕011号)、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超排放限值排放的违法事实。
(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2026年1月6日,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听告)字〔2026〕2号),拟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贰拾捌万元(280000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2025年12月18日,你公司主动提交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申请,并于2025年12月30日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已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294.08元、评估报告费用8000元,共计9294.08元。你公司得知废气检测排放超标后进行了整改,并承诺后续完全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生产,目前仍处于停产整改阶段。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主动消除环境影响,环境危害后果不大,并主动申请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和《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的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后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
2.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表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7日
(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表6-1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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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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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起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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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超标污染物 数目 |
1个 |
0% |
|
2个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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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以上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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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标污染物 种类 |
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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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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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标状况 (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50% 林格曼黑度1级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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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不足100% 林格曼黑度2级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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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 林格曼黑度3级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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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 林格曼黑度4级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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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500%以上 林格曼黑度5级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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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小时排气流量 |
不足1000标立方米 |
0% |
|
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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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标立方米 |
7%√ |
||
|
5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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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万标立方米以上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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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排放区域 |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 |
0%√ |
|
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农村地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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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类功能区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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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 |
一般期间 |
0%√ |
|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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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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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
2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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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次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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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次以上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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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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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本表不适用于企业厂区内及厂界大气污染物超标的情形。
3、超标状况是指对于同一排放口,选取超标倍数最大的污染因子。
4、小时排气流量数据以环境监测(检测)报告为准。
5、一类功能区、二类功能区的划分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规定执行。
6、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8、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9、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裁量百分值:10%(裁量起点)+4%(超标污染物数目:2个)+0%(超标污染物种类)+7%(超标状况: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7%(小时排气流量36754m3/h)+0%(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0%(环境违法次数)+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28%
拟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8%×100万=28万元
从轻后的罚款金额=拟罚款金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8%=28-100×18%=10万元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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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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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名称 或姓名 |
祁阳县观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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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祁阳市黄泥塘镇观马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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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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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或盖章)及收件日期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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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两人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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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盖章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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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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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