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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15/2026-06622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永环罚(零)字〔2026〕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州市零陵区南方机动车检测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2MA4LU6L157
地址:永州零陵区石山脚街道井塘尾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唐检俭
根据2025年6月25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移交机动车检验机构等移动源污染监管问题线索的函》(湘环办函〔2025〕36号),你检测中心车辆检测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出现同一号码(网红码)。2025年10月17日,你检测中心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检测中心出具(网红码)虚假检测报告进行核查,经核实:你检测中心使用解码器为湘MHL479(2月28日报告编号431102022502281001530569,检测结果达标)、湘MHX981(3月7日报告编号431102022503071049560834,检测结果达标)、湘ML6705(3月7日报告编号431102022503071521181783,检测结果达标)在OBD检测过程中消除故障码,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上传至交警平台,使该三台车辆通过了车辆年检。因此,你检测中心实施了出具虚假排放合格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检测中心于2025年7月1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检测中心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调取你检测中心检测系统中出现“网红码”同一数据代码等证据,证明你检测中心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
3.你检测中心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你检测中心召回复检车辆CALID与原出具的虚假检测报告中的CALID码不一致。
4.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向你检测中心送达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零)字〔2025〕13号),证明我局已经责令你检测中心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25年2月28日至3月7日使用解码器使三台车辆通过OBD检测,每车收取费用50元;环检费用每台车收取50元,证明你检测中心违法所得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检测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2025年8月1日,我局对你检测中心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8月13日向你检测中心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零)字〔2025〕13号,责令你检测中心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要求9月12日前对通过检测且检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出现“网红码”的车辆进行召回重检,并保证以后不再出现类似问题。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对你检测中心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告)字〔2025〕16号),并于2025年10月14日送达你检测中心,告知你检测中心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2025年10月17日你检测中心向我局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材料,经你检测中心2025年10月15日开展自查自纠后发现是你检测中心检测人员唐伟峰在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3月7日期间,在工作时利用微型解码(消码)器,为第一次在你检测中心检测不合格的三位车主车辆(MHL479、湘MHX981、湘ML6705)刷码(消码)后通过了检测线的检测,导致了你检测中心与环保监管平台出现“网红码”数据的情况,出具虚假排放合格检验报告并取得了检验合格标志。根据你检测中心提供的陈述与申辩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你检测中心进行核查,你检测中心目前正在正常营业,经查实:系你检测中心检测人员唐伟峰在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3月7日期间,在工作时利用微型解码(消码)器,为第一次在你检测中心检测不合格的三位车主车辆(MHL479、湘MHX981、湘ML6705)刷码(消码)后通过了检测线的检测,导致了你检测中心与环保监管平台出现“网红码”数据的情况,出具虚假排放合格检验报告并取得了检验合格标志。
2026年1月12日,我局对你检测中心重新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听告)字〔2026〕4号),并于2026年1月12日送达你检测中心,告知你检测中心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检测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的裁量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检测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限你检测中心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检测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
2.裁量表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9日
(十二)第三方机构及违法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
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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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裁量起点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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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 |
不足3台 |
0% |
|
3台以上不足10台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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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台以上 |
30% |
||
|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1个月 |
0%√ |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10% |
||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5% |
||
|
6个月以上 |
25% |
||
|
3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
2次 |
15% |
||
|
3次以上 |
25% |
||
注:1、本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情形。
2、情节严重是指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为10台以上的情形。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4、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100000/500000)×100%=20%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 =[20%+15%]=35%×50万=17.5万元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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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零)字〔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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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名称 或姓名 |
永州市零陵区南方机动车检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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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永州零陵区石山脚街道井塘尾村三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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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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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或盖章)及收件日期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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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两人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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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盖章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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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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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