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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15/2026-06731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永环罚〔2026〕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祁阳县羊城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PWLN21C
地址:祁阳市羊角塘镇清江村
法定代表人:徐平华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25年11月24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祁阳县羊城纸业有限公司《祁阳县羊城、羊都福利、兴都福利造纸厂整合减量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内容有重大缺陷、虚假,存在生产工艺描述错误、引用标准错误、污染防治措施描述错误、废水排放标准限值描述错误等问题。经查,你公司2021年8月3日与湖南新瑞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委托湖南新瑞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祁阳县羊城、羊都福利、兴都福利造纸厂整合减量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24年2月6日取得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批复(永环评〔2024〕5号),批复产量6万吨,实际只建设了3万吨,2025年5月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技改完成,7月10日左右开始投入生产。该项目以废纸为原料,不属于机械制浆,报告书中在P11出现1处机械制浆的描述(详见表1.4-2);报告书P10出现“脱墨技术”,报告书在P88、P89明确无脱墨工序,且P76工艺流程中亦无脱墨工序。报告书P14表1.4-3项目与《制浆造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符合性分析内容第八条引用已被替代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在企业现状概况章节回顾性分析时引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详见P50、P54、P57合计3处),回顾性评价标准适用无误。报告书在污染物排放标准(P37)、以新带老(P60)、项目概况(P63)、环境影响分析(P157)、措施论证(P187)、环境监测计划表(P192)等章节均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报告书在P7说明废水采用“物化+生化”,在P92出现“生化污泥”的描述。报告书在P35表2.3-6在执行标准中给出了恶臭气体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的浓度限值要求,报告书源强分析、影响预测、环境监测计划表均显示恶臭气体采取无组织排放。报告书中表7.2-16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中CODcr 300mg/L存在错误,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羊角塘镇污水处理厂,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和羊角塘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限值中较严值,但报告书表7.2-16中给出的CODcr排放浓度限值高于羊角塘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限值。因此,你公司《祁阳县羊城、羊都福利、兴都福利造纸厂整合减量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有重大缺陷、虚假问题属实,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和《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一、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一)环评文件抄袭。主要包括环评文件(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项目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环境现状调查、预测评价结果明显不属于本项目或规划的”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环办执法函〔2025〕427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证明案件来源及《报告书》存在的问题。
2.你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案件关系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书、环评批复、环评报告书等资料,2025年12月15日对祁阳县羊城纸业有限公司现场监察记录,勘察笔录及对陈建国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及项目实际建设情况,无机械制浆、脱墨工序、废水生化处理工艺。
3.湖南新瑞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案件关系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书、技术咨询合同,12月18日对委托代理人肖晶晶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及环评服务等情况。
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0日对湖南新瑞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员工周杜婵、12月17日—18日对报告编制主持人张珍珍、2026年1月5日对湖南新瑞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员工谢晓的询问笔录、聊天记录,证明该报告书存在生产工艺描述错误、引用标准错误、污染防治措施描述错误、废水排放标准限值描述错误等问题。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二、陈述、申辩或听证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和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5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听告)字〔2026〕3号),2月6日将该文书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月11日提出听证申请。2026年3月4日,我局组织听证会,会上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桂芳、陈建国参加听证会,就证据、事实、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等提出申辩意见并提交四项材料,我局逐一答复如下:
1.关于证据质证意见。
(1)当事人对部、省线索、报告书、询问笔录等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仅为文本笔误、技术疏忽,不构成严重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无主观过错。
经复核:案涉环评报告书表7.2-16中给出的祁阳县羊城纸业有限公司CODcr排放浓度限值高于羊角塘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限值,可能会导致羊角塘镇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出水超标排放的环境危害后果。案涉报告书存在生产工艺描述错误、引用标准错误、污染防治措施错误、废水排放标准限值错误等问题,属于内容有重大缺陷、虚假等问题,事实清楚,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和《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一、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一)环评文件抄袭。主要包括环评文件(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项目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环境现状调查、预测评价结果明显不属于本项目或规划的”的情形,已构成严重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不影响客观违法事实认定,不能免除法定责任。
(2)当事人主张质量问题系编制单位过错,与建设单位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负主体责任,盖章报批即视为对文件内容予以认可并承担负责,不得以编制单位过错为由免责。
2.当事人提交事后修改完善的报告书、原环评批复、技术咨询合同、排污许可证,上述材料我局前期已收集,不属于新证据。具体意见如下:
(1)当事人提交修改完善后的环评报告书,主张问题已整改。
当事人虽提供了修改完善后的环评报告书,但经审查,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相关违法问题已按规定整改落实到位。经支队复核会议研究,认定该问题未整改到位。
(2)当事人提交原环评批复文件,主张报告已通过审批、行政许可合法有效,案涉问题不构成严重质量问题,不存在故意虚假、重大缺陷情形。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态环境部定期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对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对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复核,进行编制规范性及质量检查。本案系生态环境部在环评复核工作中发现线索并交办省厅,再由省厅交办本局核查处理。
经我局调查核实,案涉环评报告书存在生产工艺描述错误、引用标准错误、污染防治措施描述错误、废水排放标准限值描述错误等问题,属于内容有重大缺陷、虚假问题,已构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严重质量问题,同时符合《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列明的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我局可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当事人以已取得环评批复为由,主张案涉环评报告合法有效、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及故意虚假、重大缺陷情形,该主张不能成立。
(3)当事人提交技术咨询合同,主张环评由编制单位负责技术责任,建设单位仅为委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负主体责任,盖章报批即视为认可并承担负责,不得以编制单位责任为由免责。
(4)当事人提交排污许可证,主张项目实际合法排污、符合环保要求。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排污单位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取得排污许可证与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是否违法,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该证据不能否定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违法事实。
3.关于主张行政处罚应适用过错责任、无过错不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对环评文件负主体责任,建设单位盖章报批即视为确认,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体责任,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理解错误。
4.关于主张无能力审核技术文本、不应担责。
建设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对实际工艺、排污情况最了解,负有法定审核义务,盖章即视为确认真实准确。以无技术能力、未逐字审核为由免责,不符合建设单位负主体责任的法定要求。
5.关于主张仅构成一般问题、不应适用第二十七条第八项。
案涉环评报告书表7.2-16中给出的祁阳县羊城纸业有限公司CODcr排放浓度限值高于羊角塘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限值,可能会导致羊角塘镇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出水超标排放的环境危害后果。经复核,报告书存在生产工艺描述错误、引用标准错误、污染防治措施描述错误、废水排放标准限值错误等问题,属于内容有重大缺陷、虚假等问题,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严重质量问题情形,同时符合《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列明的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已构成严重质量问题,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6.关于最后陈述。
当事人在最后陈述中坚持其行为不构成严重质量问题,支队经全面复核,综合全案证据、报告书原文、调查笔录及技术规范,已充分证实环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处罚依据合法、程序正当,对该主张不予采纳。
2026年3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3月17日,你公司提交《关于请求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申请书》,就程序、实体提出申辩,我局审查答复如下:
1.关于程序问题。
(1)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迟延送达。
文书送达存在轻微迟延,但当事人已参加听证并充分陈述申辩,权利未受实质影响。该承诺书非法定必经程序,迟延送达不构成程序违法。
(2)重复作出责令改正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
永环责改字〔2026〕1号、6号分别针对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系分别追责、分别责令改正,并非同一主体重复处置,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3)整改材料未出具收条、未书面复核。
当事人虽提供了修改完善后的环评报告书,但经审查,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相关违法问题已按规定整改落实到位。经支队复核会议研究,认定该问题未整改到位。执法人员虽未出具书面收条不影响整改情况核实,未实质侵害当事人权利。
2.关于不予处罚申辩。当事人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轻微+改正+无危害后果”不予处罚情形。
经审查,报告书存在生产工艺描述错误、引用标准错误、污染防治措施描述错误、废水排放标准限值错误等问题,属于内容有重大缺陷、虚假等问题,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和《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一、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一)环评文件抄袭。主要包括环评文件(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项目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环境现状调查、预测评价结果明显不属于本项目或规划的”的情形,违法情节不属于轻微,当事人虽提供了修改完善后的环评报告书,但经审查,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相关违法问题已按规定整改落实到位。经支队复核会议研究,认定该问题未整改到位,不符合不予处罚法定条件。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规定,裁量标准:祁阳县羊城纸业有限公司罚款金额=[25%+22%×(1-25%)]×200万=83万元。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拾叁万元整(¥83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2.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7日
附件1
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表13 通用裁量表
|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羊城纸业裁量取值 |
|
裁量起点 |
Y |
25% |
||
|
1 |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
0% |
√ |
|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
5% |
|
||
|
跨县级行政区域 |
12% |
|
||
|
跨市级行政区域 |
18% |
|
||
|
跨省级行政区域 |
27% |
|
||
|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3个月 |
0% |
|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5% |
|
||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11% |
|
||
|
12个月以上 |
22% |
√ |
||
|
3 |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 |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11% |
|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24% |
|
||
|
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 |
|
2次 |
5% |
|
||
|
3次 |
11% |
|
||
|
4次以上 |
22% |
|
||
|
5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 |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
注:1、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处罚的最高倍数。
3、除专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违法情形均依据此表。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祁阳县羊城纸业有限公司裁量取值说明:
1.裁量起点=50万/200万=25%
2.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合同签订时间是2021年8月3日,批复取得时间是2024年2月6日,12个月以上,22%;省厅于2025年11月24日交办我局,我局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调查,在法定追溯期限内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
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
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起点25%+12个月以上22%×(1-25%)]×200万元=83万元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