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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15/2026-06732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永环罚〔2026〕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新瑞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RA3TU10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819号万坤图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任天华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25年11月24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祁阳县羊城纸业有限公司《祁阳县羊城、羊都福利、兴都福利造纸厂整合减量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内容有重大缺陷、虚假,存在生产工艺描述错误、引用标准错误、污染防治措施描述错误、废水排放标准限值描述错误等问题。经查,祁阳县羊城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与你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你公司编制《祁阳县羊城、羊都福利、兴都福利造纸厂整合减量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服务合同金额为19万元,报告书编制主持人是你公司员工环评工程师张珍珍,2024年2月6日取得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批复(永环评〔2024〕5号),批复产量6万吨,实际只建设了3万吨,2025年5月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技改完成,7月10日左右开始投入生产。该项目以废纸为原料,不属于机械制浆,报告书中在P11出现1处机械制浆的描述(详见表1.4-2);报告书P10出现“脱墨技术”,报告书在P88、P89明确无脱墨工序,且P76工艺流程中亦无脱墨工序。报告书P14表1.4-3项目与《制浆造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符合性分析内容第八条引用已被替代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在企业现状概况章节回顾性分析时引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详见P50、P54、P57合计3处),回顾性评价标准适用无误。报告书在污染物排放标准(P37)、以新带老(P60)、项目概况(P63)、环境影响分析(P157)、措施论证(P187)、环境监测计划表(P192)等章节均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报告书在P7说明废水采用“物化+生化”,在P92出现“生化污泥”的描述。报告书在P35表2.3-6在执行标准中给出了恶臭气体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的浓度限值要求,报告书源强分析、影响预测、环境监测计划表均显示恶臭气体采取无组织排放。报告书中表7.2-16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中CODcr 300mg/L存在错误,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羊角塘镇污水处理厂,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和羊角塘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限值中较严值,但报告书表7.2-16中给出的CODcr排放浓度限值高于羊角塘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限值。因此,你公司编制的《祁阳县羊城、羊都福利、兴都福利造纸厂整合减量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有重大缺陷、虚假问题属实,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和《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一、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一)环评文件抄袭。主要包括环评文件(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项目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环境现状调查、预测评价结果明显不属于本项目或规划的”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环办执法函〔2025〕427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证明案件来源及《报告书》存在的问题。
2.祁阳县羊城纸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案件关系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书、环评批复、环评报告书等资料,2025年12月15日对祁阳县羊城纸业有限公司现场监察记录,勘察笔录及对陈建国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及项目实际建设情况,无机械制浆、脱墨工序、废水生化处理工艺。
3.你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案件关系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书、技术咨询合同,12月18日对委托代理人肖晶晶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及环评服务等情况。
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0日对你公司原员工周杜婵、12月17日—18日对报告编制主持人张珍珍、2026年1月5日对你公司原员工谢晓的询问笔录、聊天记录,证明该报告书存在生产工艺描述错误、引用标准错误、污染防治措施描述错误、废水排放标准限值描述错误等问题。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二、陈述、申辩或听证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和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5日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听告)字〔2026〕4号),该文书于2月9日依法送达,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月9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3月4日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志奇和张珍珍要求,湖南新瑞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珍珍案件听证会合并为一个听证会。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志奇、张珍珍参加听证会,调查人员出示案卷证据,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志奇、张珍珍共同提出如下意见:
1.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你公司认为部、省厅交办函仅为线索,不能认定严重质量问题,对告知书未载明的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勘察笔录等不予认可。
2.主张系疏忽失误、无心之过、未造成危害后果,不符合二十七条严重质量问题。你公司承认存在套用模板、标准写错、多余引用等问题,辩称系疏忽、非主观弄虚作假、不影响结论、无危害后果,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严重质量问题。
3.对违法所得19万元认定提出异议。你公司主张19万元为合法报酬,应由行政机关举证违法所得。
4.主张首次违法、适用首违不罚。
我局经复核,对你公司提出的以上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本案系依据环评报告书原文、标准引用、工序描述、排放限值等客观书证直接认定;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勘察笔录系依法调取,且相关证据已在听证会上向当事人出示、质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关联,可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仅以未在告知书载明为由不予认可,依据不足,异议不成立。
2.案涉环评报告书表7.2-16中给出的祁阳县羊城纸业有限公司CODcr排放浓度限值高于羊角塘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限值,可能会导致羊角塘镇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出水超标排放的环境危害后果。案涉环评报告书存在生产工艺描述错误、引用标准错误、污染防治措施描述错误、废水排放标准限值错误等问题,属于内容有重大缺陷、虚假等问题,事实清楚,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和《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一、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一)环评文件抄袭。主要包括环评文件(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项目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环境现状调查、预测评价结果明显不属于本项目或规划的”的情形,已构成严重质量问题,异议不成立。
3.我局此前已多次要求你公司提供收支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但你公司始终未能提供。
根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50问》中第45问关于违法所得的回复,违法所得不是违法行为人获得的收益,而是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原则上不需要核减其成本支出。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有所得或者事实能得到,尚未得到的,均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你公司本次编制内容有重大、虚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基于这个违法行为所产生的19万元费用即“违法所得”。
本案中,因合同签订双方均未提供足以证明收支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且双方陈述存在矛盾,执法人员对就此发表的意见不予采纳。结合执法人员已调取并固定的技术咨询合同、环评报告书(报批稿)、环评批复、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实案涉环评服务已实际履行,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所应收取的款项已经确定,属于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我局已依法履行调查取证职责。因此,当事人关于案涉19万元为其主张的合法报酬之异议,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4.案涉报告书存在生产工艺描述错误、引用标准错误、污染防治措施描述错误、废水排放标准限值错误等问题,属于内容有重大缺陷、虚假等问题,事实清楚,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严重质量问题情形,同时符合《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列明的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已构成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免罚的法定情形,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19万元×[起点60%+12个月以上22%×(1-60%)]×5倍=65.36万元。我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拾伍万叁仟陆佰元整(¥6536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玖万元整(¥19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2.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4日
附件1
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表13 通用裁量表
|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新瑞智 裁量取值 |
|
裁量起点 |
Y |
60% |
||
|
1 |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
0% |
√ |
|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
5% |
|
||
|
跨县级行政区域 |
12% |
|
||
|
跨市级行政区域 |
18% |
|
||
|
跨省级行政区域 |
27% |
|
||
|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3个月 |
0% |
|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5% |
|
||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11% |
|
||
|
12个月以上 |
22% |
√ |
||
|
3 |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 |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11% |
|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24% |
|
||
|
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 |
|
2次 |
5% |
|
||
|
3次 |
11% |
|
||
|
4次以上 |
22% |
|
||
|
5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 |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
注:1、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处罚的最高倍数。
3、除专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违法情形均依据此表。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新瑞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裁量取值说明:
1.裁量起点=3倍/5倍=60%
2.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合同签订时间是2021年8月3日,批复取得时间是2024年2.月6日,12个月以上,22%,省厅于2025年11月24日交办我局,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立案调查,在法定追溯期限内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
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
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1.罚款金额=19万元×[起点60%+12个月以上22%×(1-60%)]×5倍=65.36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19万元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