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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15/2026-06730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永环罚〔2026〕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祁阳县三意再生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05386032XN
法定代表人:陈金元
详细地址:祁阳县羊角塘镇堆上村4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5年12月31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抽查2024年度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相关问题的通报》,你公司年产3万吨纸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中项目建设“1个围堰式的废水事故应急池,容积为300㎥”,未按环评报告要求“设置1个1800㎥事故应急池”;未按环评批复要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视频监控措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项目排水方案不可行,根据验收报告“厂区采用雨污分流制,初期雨水经雨水沟收集后排入东面清江”,未纳入污水处理系统等问题。
经查,根据你公司技改项目环评报告,你公司此项目年产宗教用纸2万吨、鞭炮纸1万吨,验收时实际建设宗教用纸2万吨,项目环评报告要求你公司设置1个1800㎥事故应急池,实际只建设了1个围堰式的废水事故应急池,容积为300㎥,未达到环评要求;也未按环评批复要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视频监控措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未按环评批复要求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建设固废暂存场所,锅炉废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按要求贮存。现场检查和对陈金元《调查询问笔录》表明:你公司厂区实行了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经收集池收集用泵抽到污水站处理回用不外排,后期雨水排到西面公路的雨水沟里,无雨水排放到清江。该项目于2024年1月12日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24年1月15日—2月9日进行了验收公示,于2024年2月18日将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相关信息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上填报并公示。该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的情形,因此,你公司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抽查2024年度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相关问题的通报》,证明本案案件来源。
2.你公司于2026年2月4日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案件关系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3.你公司于2026年2月4日提供的环评报告书、项目验收报告等资料,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中环境保护设施的要求,项目验收时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及环评的要求落实情况。
4.2026年2月3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2026年2月4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元调查询问笔录、2月5日对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技术员全莹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你公司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5.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公示信息,证明你公司2024年1月15日—2月9日进行了验收公示,2024年2月18日将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相关信息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上填报并公示。证明你公司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
6.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二、陈述、申辩或听证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的规定。
我局于2月12日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听告)字〔2026〕6号),文书于2月13日依法送达。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月25日申请听证。3月13日,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元参加听证会并进行了陈述申辩。
当事人(陈金元)申辩意见为:公司自开展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以来,污染物达标排放,未发生环境突发事故应急事件,未发生生态环境投诉事件,未对周边环境造成生态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主张本次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且无实际危害后果的;同时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申请对我公司不予进行行政处罚。
我局经复核,对你公司提出的以上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根据《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要求“严惩弄虚作假行为,持续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第二点二项规定“(二)压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验收报告内容、结论和所公开(报送或填报)信息存在典型弄虚作假情形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你公司只建设了1个容积为300㎥围堰式的废水事故应急池,未达到环评要求,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的情形,属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八种典型环境违法行为之一,不符合不予处罚法定情形,首次违法等不能作为免责理由,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环评报告书要求,你公司按要求新建一座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池已安装2个视频监控、完善面积200m2一般固废堆场并做到固废及时清运,问题均已整改到位。你公司已于2026年3月12日重新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形成验收意见,自主验收合格并公示,相关情节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自原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以来,未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事件,主动整改存在问题,按要求完善废水事故应急池等环保设施,积极组织重新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同时,你公司为小型企业,充分考虑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和《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2-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2.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8日
附件1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表2-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
|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
及时 改正 |
逾期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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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起点 |
20%√ |
50% |
||
|
1 |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
报告表 |
0% |
0% |
|
报告书且未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
5% |
5% |
||
|
报告书且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
10%√ |
10% |
||
|
2 |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均已投入使用) |
0%√ |
0% |
|
已建成,未投入使用 |
6% |
6% |
||
|
3 |
验收情况 |
未经验收 验收不合格 验收弄虚作假未获得验收通过 |
0% |
0% |
|
验收弄虚作假获得验收通过(未按环评和批复要求建设,即完成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 |
6%√ |
6% |
||
|
4 |
建设项目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建设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以外、不涉及敏感区) |
0%√ |
0% |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6% |
6% |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15% |
15% |
||
|
5 |
排放污染物种类 |
未排放污染物 |
0% |
0% |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2024年2月18日该公司已完成验收投入生产,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恶臭、粉尘) |
5%√ |
5% |
||
|
有毒有害污染物 |
13% |
13% |
||
|
6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6个月(注:2023年9月8日委托湖南中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始验收,2024年2月18日将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相关信息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上填报并公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 |
0%√ |
/ |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6% |
/ |
||
|
12个月以上 |
11% |
/ |
||
|
7 |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
1次(近两年未发现该公司有环境违法行为) |
0%√ |
/ |
|
2次 |
4% |
/ |
||
|
3次 |
8% |
/ |
||
|
4次以上 |
14% |
/ |
||
|
8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近一年未收到信访投诉举报) |
0%√ |
/ |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
||
注:1、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情形。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
(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金额=逾期不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200万。
3、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4、逾期不改正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5、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从投入生产、使用之日到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不扣除中间停止生产、使用时间。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到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
6、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2-3进行裁量。
7、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8、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9、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10、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20%+10%+0%+6%+0%+5%+0%+0%+0%)×100万=41%×100万=41万元
从轻后罚款金额=拟罚款金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8%
从轻后的罚款金额=41万-最高罚款数额100万×18%=23万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