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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15/2026-06729 分类:  
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6-04-24
名称: 永环罚〔2026〕5号
文号 :    
永环罚〔2026〕5号
2026-04-24           来源: 执法支队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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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罚20265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珍珍

公民身份号码:431028************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819号万坤图商业广场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251124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祁阳县羊城纸业有限公司《祁阳县羊城、羊都福利、兴都福利造纸厂整合减量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内容有重大缺陷、虚假,存在生产工艺描述错误、引用标准错误、污染防治措施描述错误、废水排放标准限值描述错误等问题。经查,祁阳县羊城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83日与湖南新瑞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委托湖南新瑞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祁阳县羊城、羊都福利、兴都福利造纸厂整合减量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服务合同金额为19万元,报告书编制主持人是湖南新瑞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环评工程师张珍珍,202426日取得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批复(永环评〔20245号),批复产量6万吨,实际只建设了3万吨,20255月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技改完成,710日左右开始投入生产。该项目以废纸为原料,不属于机械制浆,报告书中在P11出现1处机械制浆的描述(详见表1.4-2);报告书P10出现脱墨技术,报告书在P88P89明确无脱墨工序,且P76工艺流程中亦无脱墨工序。报告书P141.4-3项目与《制浆造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符合性分析内容第八条引用已被替代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在企业现状概况章节回顾性分析时引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详见P50P54P57合计3处),回顾性评价标准适用无误。报告书在污染物排放标准(P37)、以新带老(P60)、项目概况(P63)、环境影响分析(P157)、措施论证(P187)、环境监测计划表(P192)等章节均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报告书在P7说明废水采用物化+生化,在P92出现生化污泥的描述。报告书在P352.3-6在执行标准中给出了恶臭气体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的浓度限值要求,报告书源强分析、影响预测、环境监测计划表均显示恶臭气体采取无组织排放。报告书中表7.2-16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中CODcr 300mg/L存在错误,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羊角塘镇污水处理厂,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和羊角塘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限值中较严值,但报告书表7.2-16中给出的CODcr排放浓度限值高于羊角塘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限值。因此,祁阳县羊城纸业有限公司《祁阳县羊城、羊都福利、兴都福利造纸厂整合减量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有重大缺陷、虚假问题属实,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和《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一、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一)环评文件抄袭。主要包括环评文件(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项目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环境现状调查、预测评价结果明显不属于本项目或规划的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环办执法函〔2025427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证明案件来源及《报告书》存在的问题。

2.祁阳县羊城纸业有限公司20251215日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案件关系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书、环评批复、环评报告书等资料,20251215日对祁阳县羊城纸业有限公司现场监察记录,勘察笔录及对陈建国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及项目实际建设情况,无机械制浆、脱墨工序、废水生化处理工艺。

3.你公司20251217日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案件关系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书、技术咨询合同,1218日对委托代理人肖晶晶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及环评服务等情况。

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1210日对你公司原员工周杜婵、1217—18日对报告编制主持人张珍珍、202615日对你公司原员工谢晓的询问笔录、聊天记录,证明该报告书存在生产工艺描述错误、引用标准错误、污染防治措施描述错误、废水排放标准限值描述错误等问题。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二、陈述、申辩或听证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我局于202625日对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听告)字〔20265号),该文书于27日依法送达,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于29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34日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张珍珍和湖南新瑞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志奇要求,湖南新瑞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珍珍案件听证会合并为一个听证会。湖南新瑞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志奇、张珍珍共同参加听证会,调查人员出示案卷证据,湖南新瑞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志奇、张珍珍共同提出如下意见

1.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你公司和你认为部、省厅交办函仅为线索,不能认定严重质量问题,对告知书未载明的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勘察笔录等不予认可。

2.主张系疏忽失误、无心之过、未造成危害后果,不符合二十七条严重质量问题。你公司承认存在套用模板、标准写错、多余引用等问题,辩称系疏忽、非主观弄虚作假、不影响结论、无危害后果,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严重质量问题。

3.主张首次违法、适用首违不罚。

我局经复核,对以上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本案系依据环评报告书原文、标准引用、工序描述、排放限值等客观书证直接认定;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勘察笔录系依法调取,且相关证据已在听证会上向当事人出示、质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关联,可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仅以未在告知书载明为由不予认可,依据不足,异议不成立。

2.案涉环评报告书7.2-16中给出的祁阳县羊城纸业有限公司CODcr排放浓度限值高于羊角塘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限值,可能会导致羊角塘镇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出水超标排放的环境危害后果。案涉环评报告书存在生产工艺描述错误、引用标准错误、污染防治措施错误、废水排放标准限值错误等问题,属于内容有重大缺陷、虚假等问题,事实清楚,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和《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一、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一)环评文件抄袭。主要包括环评文件(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项目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环境现状调查、预测评价结果明显不属于本项目或规划的的情形,已构成严重质量问题,异议不成立。

3.案涉报告书存在生产工艺描述错误、引用标准错误、污染防治措施错误、废水排放标准限值错误等问题,属于内容有重大缺陷、虚假等问题,事实清楚,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严重质量问题情形,同时符合《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列明的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已构成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免罚的法定情形,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的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的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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