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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15/2026-06760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永环罚〔2026〕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陈建国
公民身份号码:430426************
住址:湖南省祁阳市羊角塘镇清江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25年11月24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祁阳县羊城纸业有限公司《祁阳县羊城、羊都福利、兴都福利造纸厂整合减量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内容有重大缺陷、虚假,存在生产工艺描述错误、引用标准错误、污染防治措施描述错误、废水排放标准限值描述错误等问题。经查,你为祁阳县羊城纸业有限公司的主管负责人,你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委托湖南新瑞智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祁阳县羊城、羊都福利、兴都福利造纸厂整合减量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24年2月6日取得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批复(永环评〔2024〕5号),批复产量6万吨,实际只建设了3万吨,2025年5月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技改完成,7月10日左右开始投入生产。该项目以废纸为原料,不属于机械制浆,报告书中在P11出现1处机械制浆的描述(详见表1.4-2);报告书P10出现“脱墨技术”,报告书在P88、P89明确无脱墨工序,且P76工艺流程中亦无脱墨工序。报告书P14表1.4-3项目与《制浆造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符合性分析内容第八条引用已被替代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在企业现状概况章节回顾性分析时引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详见P50、P54、P57合计3处),回顾性评价标准适用无误。报告书在污染物排放标准(P37)、以新带老(P60)、项目概况(P63)、环境影响分析(P157)、措施论证(P187)、环境监测计划表(P192)等章节均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报告书在P7说明废水采用“物化+生化”,在P92出现“生化污泥”的描述。报告书在P35表2.3-6在执行标准中给出了恶臭气体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的浓度限值要求,报告书源强分析、影响预测、环境监测计划表均显示恶臭气体采取无组织排放。报告书中表7.2-16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中CODcr300mg/L存在错误,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羊角塘镇污水处理厂,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和羊角塘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限值中较严值,但报告书表7.2-16中给出的CODcr排放浓度限值高于羊角塘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限值。综上,你公司实际未建设机械制浆、脱墨工序、废水生化处理工艺,相关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不符,存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因此,你负责主管的祁阳县羊城纸业有限公司《祁阳县羊城、羊都福利、兴都福利造纸厂整合减量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有重大缺陷、虚假问题属实,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的情形,存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及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交办件、工商营业执照、案件关系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聊天记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件、技术咨询合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为凭。
二、陈述、申辩或听证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和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2026年3月9日,我局向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26〕6号),并于3月10日依法送达。2026年4月20日,我局向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听告)字〔2026〕7号),告知拟作出罚款8.75万元的行政处罚,文书于当日送达。你于4月23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5月11日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和你的委托代理人王桂芳参加听证会,就证据、事实、法律适用、处罚程序等提出申辩意见我局逐一答复如下:
(一)针对提出逐条列明环评报告5处错误及对应证据、要求逐一质证的意见答复
本案由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移送违法线索,处罚文书已逐项列明环评报告工艺、标准、污染防治措施、排放限值等具体错误及对应页码;案卷附有移送函、现场监察记录、勘察笔录、多份询问笔录、技术合同、环评编制人员聊天记录、环评报告书等完整证据材料,事实与证据一一对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经依法质证,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该意见不予采纳。
(二)针对提出环评仅存在个别文字、标准标注瑕疵,多处内容表述正确,仅属一般错误,不构成重大缺陷、遗漏或虚假,未造成实际环境危害,未达到环评严重质量问题认定标准的意见答复
案涉环评报告书表7.2-16中给出的祁阳县羊城纸业有限公司CODcr排放浓度限值高于羊角塘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限值,可能会导致羊角塘镇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出水超标排放的环境危害后果。案涉报告书存在生产工艺描述错误、引用标准错误、污染防治措施错误、废水排放标准限值错误等问题,属于内容有重大缺陷、虚假等问题,事实清楚,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和《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一、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一)环评文件抄袭。主要包括环评文件(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项目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环境现状调查、预测评价结果明显不属于本项目或规划的”的情形,已构成严重质量问题。是否产生实际环境危害不影响违法事实及违法性质的认定,该意见不予采纳。
(三)针对当事人要求明确区分是一般遗漏还是重大遗漏,明确严重质量问题仅针对环评文本还是项目本身。
本次执法认定的严重质量问题是指环评文本质量具有严重质量问题。
(四)针对当事人提出处罚程序违法,认为应当对单位与个人同步处罚,先行推进企业处罚流程、后组织个人听证,致使自身申辩、举证及救济权利被架空的意见答复
对单位实施处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实行分别立案、分别处置、分别下达整改文书,不属于一事再罚。相关执法文书送达及办理流程虽存在先后顺序,但我局已依法为当事人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等各项法定权利,当事人已全程参与听证并完整表达自身意见,各项救济权利均已依法得到保障,执法程序合法合规,该意见不予采纳。
(五)针对当事人提出陈建国主管人员身份认定依据不足、处罚裁量标准适用不明,认为企业与个人违法性质不能一概等同的意见答复
依据环评报告载明信息、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依法认定陈建国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证据充分。单位与相关责任人员违法事实源于同一环评严重质量问题,违法性质法定同源,依法适用同一法律条款及裁量基准予以规制,适用依据清晰、认定无误,该意见不予采纳。
(六)针对提出已主动提交整改环评、申请复核,行政机关未答复、未明确整改验收标准,存在举证责任倒置,错失从轻、免罚机会的意见答复
当事人虽自行提交修改版环评报告,但未提供充分有效佐证材料证明全部问题整改到位,经执法支队复核会议研究,认定整改未达标。企业是否符合免罚轻罚,严格按法定要件审查,因整改未到位、违法情节不属于轻微,不符合不予处罚法定条件,已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2026〕3号)中进行了回复,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该意见不予采纳。
(七)针对当事人提出自身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整改,结合企业吸纳就业及残疾人就业情况,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柔性执法要求申请从轻处理的意见答复
环评文件严重质量问题认定以客观违法事实为准,不以当事人有无主观故意为必要前提,不能以无主观过错免责。行政处罚严格依据法律条文、裁量基准及违法情节集体研究作出,企业吸纳就业、经营困难等情理因素,不能突破法定处罚适用条件和裁量底线,不足以构成免罚或大幅从轻的法定理由,该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和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湘环发〔2022〕8号》“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对陈建国的罚款金额==[25%+25%*(1-25%)]*20=8.75万元,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伍佰元整(¥:875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于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2.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1日
附件1
表12-3 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
|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 百分值 |
裁量取值 |
|
裁量起点 |
X |
25% |
||
|
1 |
造成环境危害 后果程度 |
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 |
0% |
√ |
|
造成一定环境危害后果 |
19% |
|
||
|
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 |
40% |
|
||
|
2 |
责任主体 |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0% |
|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25% |
√ |
||
|
3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 |
|
2次 |
16% |
|
||
|
3次以上 |
35% |
|
||
注:1、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情形。
2、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点X=(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X=(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X+(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X)]×处罚的最高倍数。
4、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6、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罚款金额=[25%+25%*(1-25%)]*20=8.75万元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