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15/2024-04924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王爱平:
你投资经营的宁远县梅翠环保建材厂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案,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听证申请。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宁>字〔2023〕4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地址:宁远县工业园管委会办公楼三楼)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义务。你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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