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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15/2026-06798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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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发〔2026〕12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永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日
永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永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学民主决策、高效技术咨询、严把技术评估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市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本专家库为地方库,由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设立。评审专家资格由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环评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有关项目(非辐射类)评审、环境技术咨询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专家库建立与管理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精通业务,熟悉本专业、本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动态,具有判别和把握重大管理战略、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熟悉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地方法规政策要求,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遵纪守法,无刑事处罚、严重违纪等不良记录。
(四)原则上应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本专业或行业领域有关政策规定、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等,且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从业经验;
(五)身心健康,能够承担技术审查及现场踏勘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特需的资深权威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申请人可通过专家库系统在线提交专家入库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专家承诺书。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专家申请表,还需提供本人所在单位或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专家库实行动态更新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入库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按程序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在参加评审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环评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根据技术评审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咨询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在参加评审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认真、公正的态度对待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及时提供客观、公正、明确的评估意见,并对所发表和出具的意见负责;
(三)严格遵守廉政和保密规定。不得收受影响客观、公正参与技术评估工作的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对于有保密要求的评估工作,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工作情况以及相关材料;
(四)在技术评估工作中发现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审批部门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五)严格遵守回避规定,发现与受邀参与的技术评估有关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在参与永州市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中接受永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和管理;在职人员,在承担技术评估工作前,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七)专家个人应于项目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专家库系统填写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记录专家意见;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环评专家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有关工作需邀请专家的,由使用单位根据工作所涉及的专业、行业,从专家库内对应专业领域随机抽取确认,本单位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派人参与监督。
原则上参加环评报告表技术评审会议的专家3名,参加环评报告书技术评审会议的专家5名。参加技术评估工作的专家人选,原则上应根据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专业领域、区域、流域、专家人数等因素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确定。对于特殊行业、选址敏感、环境影响复杂的项目,报告表项目可由技术评估组织部门特邀不超过1名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报告书项目可特邀不超过2名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特邀专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权威性,其余专家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每次技术评估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专家的评估部门对专家进行考核打分。
第十二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工作单位、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化,应主动告知,并在专家库系统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参与技术评估工作的;
(二)失职失责,负责审查内容质量差,被部、省抽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三)被抽选为某项目评审专家且已接受邀请的专家,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审查工作2次以上的;
(四)与建设单位或评价机构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六)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8月15日起施行,原《永州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