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5/2023-0465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环罚〔2023〕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永州市中心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00447744815E
法定代表人:赵承保
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396号(冷水滩院区)
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院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院存在以下问题:你院(冷水滩院区)共有开放病床约1650张,其中一住院楼和三住院楼(老干楼)880张病床、二住院楼770张病床。2011年11月,你院委托永州市环保科研所完成二住院楼部精神病楼和儿科楼的环评编制工作,分别取得环评批复(永环管〔2011〕37号、永环管〔2011〕28号),批复儿科病床260张、精神病床80张,共批复病床数340张,其中精神病楼于2014年8月投入使用,陆续增加床位数至440张,儿科综合楼于2015年10月投入使用,陆续增加床位数至330张,二住院楼2020年病床数已达到770张(新增病床数430张),还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二住院楼一直正常运营。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关于医院冷水滩院区基本情况的说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州市中心医院的环评及批复文件等证据为凭证。
你院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听告)字〔2023〕39号),当日将该文书送达你医院,告知你医院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医院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2023年9月8日,你医院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免予行政处罚的申请》,申请提出了免予行政处罚的五点理由:1.冷水滩院区共有开放病床约1650张,其中一住院楼和三住院楼(老区)共有开放病床约880张,已完成环评验收。二住院楼由精神病楼和儿科综合楼组合而成,开放病床数约为770张,暂未开展环保“三同时”验收,但二住院楼施工前已进行环评报告编制,并已获得环评批复,考虑医院发展的需要,在取得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永发改社〔2010〕269号)的前提下进行了改扩建。2.二住院部于2015年全部投入使用,由于人事以及具体管理部门的多次变动,环评验收工程未及时交接,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不存在主观故意。3.冷水滩院区在建设之初已充分考虑到医院的发展需要,污水处理设备的设置已达到足够的容量,虽然增加了病床数,但是排放的污水完全符合排放标准,未对环境造成危害。4.三年的新冠疫情对医院的正常运营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医院的收入大幅度下滑,但非生产性开支仍大幅度上浮,医院现处于勉强维持运营的状态,特别需要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5.在被告知存在环评未验先投入的行为后,积极采取了整改措施,已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在进行环评验收事宜,并承诺严格按我局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23〕45号)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二住院楼虽然在未开展环保“三同时”验收的情形下进行正常运营,但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进行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此,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湘环发〔2023〕23号)第三条:“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中第4项的规定,特请求我局对你院免予行政处罚”。经我局审核,你院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进行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你院(冷水滩院区)二住院部于2015年全部投入使用后,二住院楼2020年病床数已达到770张(新增病床数430张),二住院楼一直正常运营,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已存在未经批准长期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不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23〕23号)中第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自本次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不包含本日)追溯两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无同一类型环境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湘环发〔2023〕1号)中第四项建设项目管理:“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的违法行为,免罚的适用条件(同时满足)为:“1.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要求建设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2.责令限期整改后,建设单位自行停止生产和使用;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4.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合格”。你院不符合第2、3两条免罚适用条件,且无任何证据证明该医院能达到第4条免罚适用条件,因此,你院(冷水滩院区)的违法行为不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湘环发〔2023〕1号)中第四项建设项目管理免罚的适用条件;综上所述,我局对你院提出的免于行政处罚申请不予采纳。同时,你院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2-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