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15/2023-0472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环罚(零)字〔2023〕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刘红军
公民身份号码:4329XXXXXXXXXX721X
住址:永州市XXXXXXXXXX
2023年6月27日上午,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水口山镇山岩大毛坪村利用罐车非法排放养殖废水,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查实,经现场查实:水口山镇山岩大毛坪村农田里有排放、倾倒养殖废水的痕迹,该养殖废水有部分是你驾驶车牌号为湘M17309的蓝色改装抽粪车运输过来倾倒的。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于2023年6月27日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辅证材料等证据,证明是你驾驶车牌号为湘M17309的蓝色改装抽粪车运输养殖废水倾倒至水口山镇山岩大毛坪村农田里。
3、我局于2023年7月8日向你送达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零)字〔2023〕25号)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证明我局已经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3年7月10日现场核查整改情况,并现场制作了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证明你对被倾倒的稻田进行了翻耕处理,已清除污染物。
5、生态环境损坏赔偿协议、生态环境损坏赔偿案件委托专家评估协议书、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书证明你已开展生态损害赔偿。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3年9月15日下午,我局组织召开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你作为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范围包含:1.委托鉴定评估费用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已由你自行承担);2.土壤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600元(大写:贰仟陆百元整),3、“ 未修复到基准水平的土壤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336元,共计2936元整(大写:贰仟玖佰叁拾陆元整)。你同意赔偿金额,对该案件无异议,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0日的现场核查整改情况,你对被倾倒养殖废水的稻田进行了翻耕处理,已清除污染物,事后主动申请生态损害赔偿,消除了对环境的影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五条“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作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罚情节的证明材料”之规定,你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我局于2023年9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听告)字〔2023〕21号),于2023年9月22日将该文书送达于你,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你于2023年9月2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下午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你参加了会议,你在听证会上提出如下意见和请求:
1、我们两个人是倒在一块田里,不理解为何立了两个案子。
2、我们对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了,家庭困难,希望从轻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1.你在水口山镇山岩大毛坪村利用罐车非法排放养殖废水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们两个人分别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因此分别立案处罚;2.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存在‘确有经济困难’情形的,一般不直接适用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规定,经当事人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批准其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规定,你可以提起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你提出的两点请求不符合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规定,因此对你提出的申辩请求不予采纳。我局已根据你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对你进行了减轻处罚。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