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15/2023-0472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责令关闭决定书
单位名称:永州零陵区福林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2MA4R2YJF6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文艺
地址:零陵区富家桥镇永富社区6组
根据2023年8月26日省生态环境厅“四不两直”检查组交办线索,2023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锅炉在未经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于2023年8月27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未验先投的违法事实。
3.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向永州零陵区福林木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零)字〔2023〕35号)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证明我局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6日作出《责令关闭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关(零)告(听告)字〔2023〕3号),当日将该文书送达于你公司,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关闭锅炉生产线。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