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15/2023-0471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环罚〔2023〕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永州市中心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00447744815E
法定代表人:赵承保
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396号(冷水滩院区)
根据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科提供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移交书》,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院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院存在以下问题:永州市中心医院(冷水滩院区)共有开放病床约1650张,2020年病床数达到约1650张,其中一住院楼和三住院楼(老干楼)880张病床、二住院楼病床数770张。2021年1月7日,你医院申请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载的永州市中心医院(冷水滩院区)病床数为800张,与实际病床数约1650张不符,你医院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副本上申报病床数为800张等信息,与实际不符,你院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和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法人代表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关于医院冷水滩院区基本情况的说明》《排污许可证(副本)》《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州市中心医院的环评及批复文件等证据为凭证。
你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五项“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 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听告)字〔2023〕39号),当日将该文书送达你医院,告知你医院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叁佰元整(¥:83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