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15/2023-04722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环罚(零)字〔2023〕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零陵区黄田铺唐顺艳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02MA4TAK6P2P
法定代表人:唐顺艳
地 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黄田铺鸟塘铺中学
2023年8月2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你经营的养猪场正在生产,一共有7栋猪舍,建设了雨污分离系统、一组干湿分离机、两组沼气设备、1200个立方的积粪池、1500立方的氧化塘和250平方的堆粪棚;现场发现你养猪场西南方围墙外,雨水排水管有养殖废弃物流出的痕迹,流至养猪场西南方外的土坑内,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养猪场于2023年8月21日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养猪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2023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辅证材料等证据,证明你养猪场不按国家规定处置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3、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向你养猪场送达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零)字〔2023〕33号)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证明我局已经责令你养猪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养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字〔2023〕24号),当日将该文书送达于你养猪场,告知你养猪场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养猪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养猪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