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15/2024-0500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中明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6396327287Y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十里铺工业园超检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静文
一、环境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厅检查组2023年11月15日反馈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2023年11月16日至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2019年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建有14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排污许可登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是3个,目前实际建有17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比排污许可证登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多出14个,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你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案件关系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们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5日对你公司行政人事经理何美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7日对你公司总经理助理郑伍英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大气污染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登记的数量不符的事实。
3.你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登记的大气污染排放口数量为3个。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你公司在2023年11月30日收到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后,2023年12月2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申请书》,主动申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023年12月28日,我局与你公司共同委托湖南建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2024年1月22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书》,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案所造成的的环境损害为19898元。2024年1月22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告(听告)字〔2024〕1号),拟对你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整(¥59600元),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2024年2月4日,我局邀请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参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你公司委托代理人郑伍英参加。2月4日,你公司与我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已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9898元,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并主动申请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条“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作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罚情节的证明材料”的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捌拾元整(¥:1788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