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5/2024-0500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东安县合兴铁合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2675564592X
地址:东安县白牙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丁立新
2024年1月4日,省生态环境厅自动监控第四方巡检时,发现你公司自动监控颗粒物分析仪光源已出现故障,无法正常测量。2024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自动监控颗粒物分析仪光源故障,遮挡光源颗粒物数值无变化,无法正常测量,采样口颗粒物分析仪上的显示数据与工控机上显示的数据不一致;2.运维人员于2023年3月15日和2023年7月22日在运维台账上记录颗粒物无法校准,未查到颗粒物校准准确的记录台账。以上问题反映你公司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且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未及时整改到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你公司于2024年1月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和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备案登记表、排污许可证、环评及批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复印件资料,2024年1月9日提供的委托书,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2024年1月5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和视频,2024年1月9日对你公司副总经理石磊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9日对湖南省恒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邓志豪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有组织废气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
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2024年1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听告)字〔2024〕2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5个工作日内并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