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5/2024-0500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责令关闭决定书
当事人:詹国奖牛蛙养殖场
负责人:詹国奖
公民身份号码:440522xxxxxxxx1219
地址:零陵区菱角塘镇文雷村
我局于2023年11月28日对詹国奖牛蛙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詹国奖牛蛙养殖场正在正常养殖牛蛙,养殖场租用零陵区菱角塘镇文雷村永州市零陵区青溪江种养专业合作社场地。养殖场未办理环评手续,也未到环保部门备案,无任何污染防治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直排青溪江,废水呈微黑色,有明显臭味。2023年11月5日,受我局委托,湖南品标华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詹国奖牛蛙养殖场排放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总氮浓度为7.17mg/L,超过了《湖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3/1752-2020)中总氮排放限值5mg/L,超标0.434倍。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养殖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3年11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3张,2023年12月27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詹国奖牛蛙养殖场养殖活动正常进行中,且产生的废水经总排放口直接外排时颜色异常,呈微黑色。
3.2023年11月28日、2023年11月30日和2024年1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詹国奖牛蛙养殖场的基本情况。
4.水产养殖土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詹国奖牛蛙养殖场与零陵区菱角塘镇文雷村永州市零陵区青溪江种养专业合作社的租赁关系。
5.湖南品标华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1份,证明詹国奖牛蛙养殖场养殖牛蛙产生的废水总排放口总氮浓度超标。
6.湖南品标华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湖南品标华测技术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1份,湖南品标华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上岗证2份,湖南品标华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原始记录表3份,证明监测报告的合法性。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8.《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关闭零陵区文雷村詹国奖牛蛙养殖场的批复》(零政函〔2024〕8号),证明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关闭詹国奖牛蛙养殖场。
9.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零)字〔2024〕1号),证明我局责令詹国奖牛蛙养殖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10.《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关闭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关(零)告(听告)字〔2024〕1号)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4年2月23日已经告知詹国奖拟对其经营的位于零陵区菱角塘文雷村的牛蛙养殖场进行关闭处罚的情况。
詹国奖牛蛙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因詹国奖牛蛙养殖场废水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直接排向青溪江,经湖南品标华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超标,且污染影响周边水环境;詹国奖本人也表示自愿放弃牛蛙养殖,并接受关闭处理,结合零陵区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依法关闭零陵区文雷村詹国奖牛蛙养殖场的批复,我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詹国奖牛蛙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位于零陵区菱角塘镇文雷村的詹国奖牛蛙养殖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措施,于2024年3月30日前依法实施关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