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5/2024-0564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环撤〔2024〕1号
永环撤〔2024〕1号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州市零陵三湘电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2666349583L
地址:永州市零陵区南津渡水电站大坝
法定代表人:吴哲慎
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对你公司作出了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零)字〔2024〕7号)。现因该案刑事移送公安机关后,经进一步查明,你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仅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不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零)字〔2024〕7号),将根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新的处罚决定。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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