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5/2024-05654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环罚(零)字〔2024〕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涟源市联盟矿山设备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382MA4M2TRH5Q
地址: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石马山镇张家湾村中南煤机城内
经营者:王联盟
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工作人员对你经营部于2022年9月20日竞拍到的原东湘锰业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厂区的厂房及设备已处置完毕,但以前用于生产的原料(原矿石)和产品未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扬尘防治措施,露天堆放在厂区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经营部于2024年7月2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经营部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身份的合法性。
2.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经营部用于生产的原料(原矿石)未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扬尘防治措施,露天堆放在厂区内。
3.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向你送达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零)字〔2024〕26号)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证明我局已经责令你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4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整改情况,并现场制作了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经营部对堆放在厂区的生产的原料(原矿石)未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扬尘防治措施进行整改。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4年10月16日,我局向你经营部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零)告字〔2024〕14号),告知你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经营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你经营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见附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