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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15/2026-06770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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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姚春红:
你主管负责的永州市名装管业有限公司《年产1100吨塑料水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一案,我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听告)字〔2026〕1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核算罚款金额为8.75万元;鉴于你初次违法、项目未建成投产、无排污未造成污染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款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从轻处罚规定,减少罚款2.5万元,拟对你罚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62500.00元)。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上述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与城南大道交叉口向南730米永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楼215室)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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