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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15/2026-06808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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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 | |||
永州市名装管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26〕8号),并于2026年4月30日依法留置送达你公司。我局于2026年6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听告)字〔2026〕10号),并于当日依法留置送达你公司。同日将文书以邮寄方式寄送至你公司,邮件因你方拒收被原路退回。2026年6月9日,我局已在《永州日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对该处罚事先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
我局后续审查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26〕8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听告)字〔2026〕10号)存在适用法规版本错误的瑕疵,但其引用的法条实体内容并未改动,对你公司的权利未造成实际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26〕8号)。
2.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听告)字〔2026〕10号)。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均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上述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与城南大道交叉口向南730米永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楼215室)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附件1:
附件1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决定(永环撤〔2026〕6号)
附件2:
附件2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决定(永环撤〔2026〕10号)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0日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