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业务工作 >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4311000015/2026-06893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永环撤〔2026〕13号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当事人:张珍珍
身份证号:4310**************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819号万坤图商业广场
我局于2026年8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2026〕9号),并于2026年8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你公司。
后经核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定的决定》(湖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5号),该公告于2026年7月31日发布,明确《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废止。按照“从旧兼从轻”即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原则,我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2026〕9号)和案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2026〕9号)。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5日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
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永环撤〔2026〕13号) |
|
受送达人名称 或姓名 |
张珍珍 |
|
送达地点 |
|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
|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及收件日期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
送达人 (两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送达机关盖章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
|
备 注 |
|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